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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拍卖规则

发布人:佚名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更新时间:2012/4/12 | 阅读:174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拍卖公司章程,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规则、对自己在拍卖活动中的一切行为负责,并承担法律后果。如因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未仔细阅读本规则而引起任何争议或损失的,其全部责任由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 特别声明:本公司对所有拍卖品的真伪及品质以及拍卖品所存在的瑕疵,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四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规则为具体规定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宜。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昆明雅士得拍卖有限公司。
 
第二章 关于委托人(卖家)的规定
委托手续
  第五条 委托人若为自然人的必须持有有效身份证或护照。与本公司签署拍卖合同;若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凭有效注册登记档、法人代表人身份证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人一旦与本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即表示同意接受并遵照执行本拍卖规则的各项条款。
  第六条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拍卖标的必须同时交付本公司保管,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取走。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非经本公司同意,委托人不得提出撤回或取消委托。
  第七条 所有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保留价以人民币表示。保留价由本公司与委托人通过协商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确定。双方均不得擅自更改,并对保留价负有保密义务。如果所委托的拍卖标的低于保留价成交的,委托人只享有按保留价计算落槌价的权利,但不免除委托人按规定支付
佣金及支付各项费用的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其物品时,即自动授权本公司对该物品自行制作照片、图示、图录或者其他形式的影像制品或进行公开宣传发表。拍卖标的需要装饰、装裱、装框的委托人与本公司另行协商,由此发生的费用则按在委托拍卖合同中约定的比例和方式各自承担。
  保证及赔偿
  第九条 委托人应保证其委托拍价标的的来源合法,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及处分权,能对抗任何第三人的任何权利主张,并保证该拍卖标的没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及担保,本公司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同时委托人还应声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标的存在的瑕疵。
  第十条 如果委托人违反前一条保证,导致拍卖品的实际所有权人或生成拥有权利的任何第三人提出的对该拍卖标的的权利主张,其责任与委托人承担;造成本公司或买受人蒙受损失时,则委托人应负责赔偿本公司或买受人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支出。
  第十一条 委托人不得竞投自己委托的拍卖品,也不得聘请他人代为竞买。否则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保险
  第十二条 除委托人另有书面指示外,在委托人以本公司订立委托拍卖合同并将拍卖品交付本公司起,该拍卖品将自行受保于本公司的保险,保险金额以拍卖合同约定的保留价数额为限。由于本公司的责任直接导致拍卖品发生损坏、减失等损失的,此损失由本公司视损失的具体情况赔偿,但最高赔偿不超过双方约定的保留价。赔偿金从收取的保险费中提取。
  第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成交价的百分之一的保险费;拍卖为成就,委托人应支付相当于保留价的百分之一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 保险期限自本公司收到拍卖品之日起,如果拍卖标的成交,则保险期限至买受人提取拍卖品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自拍卖日起六十天;如果拍卖品撤回,被终止、未成交,则保险期限至委托人取回拍品日子止,但最长不超过自拍卖日起六十天;如果因买受人因违约未付款,导
致拍卖品按未成交处理的,则保险期限延长至买受人收到本公司书面通知取回拍卖品之日起六十天内。超过上述保险期限,造成拍卖品减失、损坏的,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如委托人与书面形式告知本公司不许投保其拍卖品,则其一切风险包括在本公司存放期间的所有损坏、减失等责任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拍卖品在本公司存放期间,因自然磨损、自身瑕疵、潜在缺陷等故有因素或因氧化、气候变化、温度变化、湿度变化、地震、海啸等自然因素或因战争敌对行为核爆发、恐怖活动、破坏活动或不可抗拒人为因素造成的拍卖品的损坏、减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或任何原因造成的拍卖品的附属物(如装饰、装裱、框架、包装、玻璃、轴头等)的损坏,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在拍卖日前任何时间要求撤回拍卖品,应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或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终止委托拍卖合同并撤回其委托的拍卖品,但应支付如下费用:
  (1)拍卖图录或其他出版物未交付印刷,应按保留价的百分之十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
  (2)如拍卖图录已交付印刷,应按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向本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十八条 委托人在拍卖会开始之日,不得撤回其委托的拍卖品。
  第十九条 如拍卖品已拍定,自拍卖之日起六十天之内,委托人不得撤回其委托的拍卖品;如自拍卖日起六十天之后买受人仍未付款的,则该拍卖品的此项交易应视为未成交,委托人应撤回其委托的拍卖品,本公司按未成交处理,仅收取图录费。
  本公司决定权
  第二十条 本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1)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本公司拍卖。
  (2)通过拍卖图录或新闻媒体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品做任何内容的说明或评论。
  (3)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的意见。
  (4) 拍卖品在图录的先后次序、版面大小及收费标准;拍卖品在预展现场的展览方式;以拍卖品关的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
  (5)拍卖日起六十天内,买受人未付全款的,本公司有权撤销该拍品的此次交易,并按未成交处理。
  拍卖撤销
  第二十一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有权在拍卖前的任何时间撤销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本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本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对委托人所作的说明或对本规则第八条所述委
托人保证的准确性持有异议。
  (四)有证据表明委托人已经违反或将要违反本规则
的任何条款。
  (五)存在任何其他合理原因。
  成交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如买受人未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本公司不承担向委托人支付或垫付出售收益的义务。如买受人已向本公司付清拍卖标的全部购买价款,则本公司应在收到全部购买价款三十天内以人民币形式向委托人支付出售收益。如买受人向本公司支付外币的,本公司仍以人民币向委托人支付收益。
  第二十三条 拍卖成交后,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有协议外,委托人授权本公司按成交价(落槌价)的百分之十二扣除佣金并同时扣除其他各项已规定的费用;尽管本公司是委托人委托的拍卖人,但委托人不得干涉本公司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第二十四条 如在买受人向本公司付清全部购买价款之前,本公司已将相当于出售收益的条款支付给委托人,则该拍卖品的所有权归本公司。如因买受人未向本公司支付购买价款而取消交易,本公司有权向委托人收回已支付购买价款。
  第二十五条 如委托人所得的出售收益应向政府纳税,则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税费。未成交处理。
  第二十六条 如拍卖品未能上拍或被拍卖人撤销拍卖(撤拍),委托人应凭委托合同自拍卖日起十五天内取回该拍卖品(运费自理),并解除委托合同。拍卖品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七条 如拍卖品上拍后未能成交(溜拍),委托人应凭委托合同自拍卖日起十五天内取回该拍卖品(运费自理),并按保留价的百分之三向本公司支付未成交佣金、图录费及其它规定费用。
  第二十八条 如拍卖品虽已拍定,但买受人明确表示不支付购买价款或自拍卖日起超过六十日后仍未向本公司支付全部购买价款从而构成违约,本公司有权决定取消此次成交,按未成交处理,并书面通知委托人。自收到书面通知日起十五天内,委托人因取回该拍卖品(运费自理),并解除委托合同。拍卖人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委托人不得干涉拍卖人保留向买受人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超过上述第二十七条及二十八条规定期限未取回拍卖品,逾期每日按保留价的千分之一向本公司缴纳保管费;委托人超过上述第二十七条及二十八条规定期限四十五天仍未取回委托拍卖品的,本公司不再收取保管费,同时也不再承担保管义务,拍卖品的一切风险、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超过上述第二十七条及二十八条规定期限三个月,委托人仍未取回拍卖品的,本公司有权以公开拍卖或其他出售方式按本公司认为合适的条件出售该拍卖品,如拍卖价或出售价低于原保留价的,差额损失公司不予承担,委托人应在收到领款通知之日起三十日之内领取出售收益(已扣除应付的佣金
及其它费用)。如逾期未领取的,则将该款项存入本公司的银行账户,代委托人保存。本公司不承担利息损失。
  第三十条 如卖家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其拍卖品,退回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特别指明并负担保险费外,一般在运输中不予投保。
  关于竞买人及买受人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竞买人参加本公司的拍卖活动,应在拍卖日前与本公司办理竞买手续,包括签订竞投书、填写必要登记手续、交付竞投号牌押金、领取竞投号牌等,已取得竞卖权,竞买人一旦取得竞买权即表示同意接受并遵照执行本拍卖规则的各项条款。
    第三十二条 押金的具体数额由本公司的拍卖日前公布,上述押金在拍卖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若竞买人未能购得拍卖品,则全额无息返还竞买人。若竞买人成功竞买而变成买受人时,该押金则自动转化为已成交拍卖品的定金的一部分,此定金在买受人支付所有购买价款前不予退还。
  第三十三条 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拍卖日期前凭有效身份证或护照办理竞买手续;竞买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拍卖日前凭有效的注册登记挡、授予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办理竞买手续。
  第三十四条 在拍卖日之前,非经本公司书面认可该竞买人为实际竞买人的代理人的,否则每名竞买人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对拍卖品的真伪、品质以及拍卖品所存在的瑕疵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本公司拍卖图录、宣传品、宣传文章仅是参考资料,不代表也不承担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责任。竞买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拍卖日期前以鉴定或其他方式亲自翻看拍卖品原物,有责任自行对欲竞买的拍卖品的实际情况充分进行了解,并对自己竞买任何拍卖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竞买人在拍卖中举起竞投号牌即表示接受此时价位,并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上的举牌应价负责,一经拍卖师落槌认定竞买人为最高出价人时,即表示成交,竞买人不得反悔,并应当场在成交确定书上签字,否则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成交确认书一式两份,拍卖人与竞买人各持一份,成交确认书是竞买人证明自己是某件拍卖品的买受人的认证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转让,否则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负。
  第三十八条 竞投号牌是竞买人及竞买权的标志,应妥善保管,如丢失或转让,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负。
  委托竞投
  第三十九条 竞买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如不能出席,可委托本公司竞买,本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接受上诉委托。竞买委托人必须在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本公司出具或传真书面委托书,填写清楚委托竞买拍卖品的名称、图录号、最高委托出价等资料。
  第四十条 竞买委托人应将最高委托出价百分之五十款项作为保证金于拍卖日前三天汇至本公司(汇款手续费自理)。委托竞买成功后七日内竞买委托人应将全部购买价款的余款支付给本公司,否则本公司有权取消交易,并将该保证金按违约金的有关规定扣除;竞买委托人未按规定将保证金汇至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拒绝或解除竞买委托,但如接受竞买委托并竞买成功,竞买委托人必须在七日内将全部购买价款支付给本公司,否则竞买委托人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如委托竞买未成功,本公司将保证金如数退回竞买委托人。
  第四十二条 竞买委托人如需取消竞买委托,应不迟于拍卖日前二十四小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有权按原委托竞买内容执行,竞买委托人自行承担其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代理竞买过程中的疏忽、过失或无法代为竞买不负任何责任,竞买结果由竞买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委托人以相同委托价对同一拍卖品由本公司竞买成功,则支付保证金者为成功竞买者;如均以交付保证金,则最先委托授权本公司竞买者为成功竞买者。
  结算及费用
  第四十五条 竞买人竞买成功某拍卖品即成为该拍卖品的买受人,买受人有义务在拍卖日当日向本公司支付购买价款,购买价款为成交价款加成交价款的百分之十的佣金。如发生其他费用如处境鉴定费用、运费、装裱费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六条 如买受人在拍卖日当日支付全部购买价款有困难,可于拍卖日当日支付相当于成交价款百分之三十的定金,并应自拍卖日起七日内付清剩余购买价款。如买受人逾期未付,每逾期一日,买受人应按未付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向本公司支付滞纳金;如买受人逾期六十日仍未付清剩余购买价款,本公司有权终止本次交易,定金不予退回买受人。
  如买受人即未支付上诉成交成交价百分之三十的定金,又未自拍卖日起七日内付清全部的购买价款,买受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本公司有权终止本次交易,竞投号牌押金不予退回买受人,并有权继续要求买受人支付成交价款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或有权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支付全款的义务,同时要求买受人按成交价的百分之三十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七条 买受人不得干涉本公司向委托人收取佣金。
  第四十八条 所有款项应以人民币形式支付,如买受人以外币支付,应按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买受人与本公司结算之日公布的银行买入外币价折算,且折算后的人民币不得低于拍卖当日人民币购买价款。应银行换算发生的手续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领取拍卖品
  第四十九条 买受人如数支付购买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品的所有权;买受人须在支付全部购买价款之日起七日内领取所购买的拍卖品。逾期应拍卖品的搬运、储存、保管、保险等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同时因此而造成该拍卖品的损坏、丢失等一切风险,亦均由买受人承担。
  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由买受人逾期一周仍未付清余款,本公司可以视其为违约,自拍卖日起六十天内仍未付款的,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已转换成定金的号码押金不予退还。
  (2)取消该次交易,并不予退还买受人已支付的定金;未交付定金或定金不足成交价的百分之三十的,本公司有权以成交价的百分之三十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追究其违约责任。
  (3)暂时扣留本公司向同一买受人出售的该件或任何其他拍卖品,直至买受人履行其全部付款义务及支付违约金责任。扣留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可能产生的标的物损坏、丢失等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4)对无论因何种原因由本公司及与本公司联营公司占有该买家的任何财产行使留置权。
 
第三章 关于拍卖人的规定
  本公司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对所有拍卖品应在拍卖日前预先公开展览时间,拍卖标的原状与拍卖预展现场的拍卖品状况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职员代为包装及处理买受人购买的拍卖品,仅是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免费服务。本公司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同时有权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买受人也有权拒绝本公司提供此项服务;本公司对任何原因造成的玻璃或框架包装损坏不付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有权拒绝任何人参加拍卖活动或进入拍卖现场。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有权提高竞投价或拒绝任何竞投价,有权撤销或分拆拍卖品或合并任何两件或两件以上的拍卖品,以及在出现争议时,有权将拍卖品再次拍卖。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有义务为委托人、竞买人及买受人保守秘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本规则的规定维护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及本公司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如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所有争议均应由拍卖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五十六条 拍卖品图录仅是拍卖品的作者、来历、日期、年代、尺寸、质材、归属、出处、保存现状和估计售价等提供参考性意见的文字说明和图片材料,不表明也不构成本公司对拍卖品的质量、品质、质地、真实性及有无缺陷等所做的任何担保。无论印刷、摄影对拍卖品图录中作品的色调、颜色有何影响,无论说明文字是否准确或有错误,均应以拍卖品原物为准,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七条 特别声明:本公司对所有拍卖品的真伪、品质以及拍品所存在的物质或权利瑕疵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任何拍卖品采用任何方式(包括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所做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品的任何担保,买方应亲自翻看拍卖品原物,并对其竞买行为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本公司依拍卖法自行制定,其全部版权归本公司所有。任何人不得对本规则之任何部分进行复制、抄袭、储存、发表或用于商业目的,否则本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附则:名词解释
  (一)“本公司”指云南昆明雅士得拍卖有限公司。
  (二)“竞买人”是指参加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在本公司登记并办理了必要手续,且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加竞购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买家”或“买受人”指在本公司举办的拍卖活动中以最高的应价购得拍卖品的竞买人。
  (四)“卖家”或“委托人”指委托本公司拍卖本规则规定范围内拍卖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拍卖品”指卖家交予本公司提供拍卖活动拍卖的物品。
  (六)“成交价”或“落槌价”指拍卖师落槌决定授予买受人的价格。
  (七)“底价”指委托人与本公司协商后书面确定的拍卖品最低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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